盘锦市水利局关于盘锦市固废综合处理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3-02-09
- 浏览次数:373
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盘锦市固废综合处理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15hm2。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设原则及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内容。项目区在预测时段内共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216.97t,其中原地貌水土流失量54.68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62.29t。在新增水土流失量中,施工期水土流失量为152.01t,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量为10.28t。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施工期,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为建构筑物工程区。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进一步搞好监测设计,落实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设施估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153.47万元,其中主体投资126.40万元,新增投资27.07万元。水土保持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0万元;植物措施0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0万元;独立费用24.50万元(建设管理费0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5.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0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8.00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6.00万元);预备费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824.84元。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加强施工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盘锦市水利局负责监督该方案的实施。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定期向盘锦市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盘锦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及时向盘锦市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四)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建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五)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保〔2018〕37号)要求,在工程投入运行前,自主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第三方编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向我局备案。
联系人:梁玉 电话:0427-8850929
盘锦市水利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