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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严禁非法取水和拒缴水资源费。
    二、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四、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和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利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

盘锦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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