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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确保辽宁省“河长制”工作有效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含水库,下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弃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渣土等。河道附近的厂矿企业和沿河居民更要自觉维护河流健康,不得就地就近向河道乱排滥弃乱倒;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
(二)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三)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
(四)爆破、钻探、打井;
(五)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
(六)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盘锦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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