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信息 >通知公告

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落实《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开展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通过询价采购方式选定一家供应商负责提供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项目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二、采购内容

编制《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再生水现状分析、再生水可供水量分析、再生水利用方向及模式等内容。成果为《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三、采购资金

盘锦市再生水利用规划项目预算资金25万元。

四、相关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资源论证之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

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3.诚信声明(按响应文件格式制作)。

4.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用信封密封)。

六、采购须知

1.响应文件必须按询价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送达,逾期不予受理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且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报价,价格一经报出,即不再变动。

3.响应文件的报价超过25万元,报价无效。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3111017:00。

六、成交通知

1.递交文件截止日期结束后日内,我中心将向最低报价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七、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2.询价采购公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吴岩   电话:15142775111


附:响应文件(请点击下载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doc

 


盘锦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023117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太平河、一统河健康评价技术服务询价采购公告
下一篇: 水行政处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