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水利局关于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盘锦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子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鞍山国电投台安风电项目 220 千伏送出工程(盘锦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地面积0.76h㎡。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设原则及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内容。项目区共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14.81t,其中水土流失量背景值为12.21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60t;建设期水土流失量为6.88t,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量为7.93t,工程预测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通过对水土流失预测成果综合分析,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时段为工程施工期,重点防治区为电力设施防治区。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进一步搞好监测设计,落实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设施估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 19.63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为 10.64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为8.99万元。工程措施投资0.6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25万元,临时工程投资 8.32万元,独立费用10.01万元,补偿费3800元。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加强施工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盘锦市水利局负责监督该方案的实施。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定期向水土保持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委托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及时向盘锦市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五)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梁玉 电话:0427-8850929
盘锦市水利局
2023年2月27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水利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4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57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65号
联系电话:0427-2823992/231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