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灌区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灌区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大中型灌区,其他开展标准化管理的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和评价。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灌区标准化评价工作。
灌区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和其他灌区管理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开展灌区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评价按照经省水利厅核准同意的灌区分类标准,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A、B、C类灌区标准化评价均实行千分制,经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赋分结果达到720分的,评为标准化管理达标灌区(通过验收);赋分结果在770分至820分之间的,评为标准化管理示范灌区;赋分结果在820分以上、且各评价指标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评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先进灌区(以下简称“省级先进灌区”);确定为省级先进灌区且满足水利部评价条件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七条 评价时间安排,每年6月底前,灌区管理主体对照《评价标准》完成自评,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将自评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8月底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整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给灌区管理主体,督促灌区管理主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同时,将评价结果、整改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11月底前,在市级评价的基础上,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省级年度评价,省级年度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市管灌区),每个县(市、区)评价灌区数量不少于该县(市、区)灌区总数的1/3(不足3座灌区的选1座灌区),评价结果纳入“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等竞赛评价。被认定为省级先进灌区的,“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按满分赋分。
省级年度评价与市级评价赋分结果差异较大的(超过10%),省水利厅将组织对该市所有灌区进行评价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市级评价存在把关不严、敷衍了事等问题的,在下年度分配省以上资金时,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虑。
第八条 申报省级先进灌区评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灌区管理机构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简称“水管体制改革”),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体制顺畅;
(2)灌区工程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灌区工程基本达到设计标准;
(4)灌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基本划定;
(5)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省级先进灌区申报工作。自评及市级评价结果符合省级先进灌区评价标准的,形成申报书、申请报告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向省水利厅申报省级先进灌区评价。
第十条 省级先进灌区评价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按分类评价的原则,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进行打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通过省级先进灌区评价的灌区,认定为“辽宁省标准化管理先进灌区”,由省水利厅进行通报。省水利厅每三年对省级先进灌区组织复核,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和核实问题整改情况等方式,提出复核意见。复核结果达不到省级先进灌区评价标准的,取消省级先进灌区资格,且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先进灌区,除第十条规定的资格取消情形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先进灌区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未开展年度自评工作;
(2)年度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经安全评估达不到设计标准或工程主要建筑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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