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2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2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2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2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本级2022年度单位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2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本级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 参与全市河长制、水资源、河湖库、水利工程移民扶持、水土保持、农村饮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 督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的研究起草评估工作,提出有关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 承担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村饮水等水资源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用调度、管理保护和水生态治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 承担本市防洪工程、海堤工程、河道生态及景观工程建设相关事务工作;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 承担全市河道、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生态 保护、管理与综合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城市防洪 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 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河湖库及河口治理、 开发和保护工作。
(六) 承担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相关事务性工作。
(七) 为全市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八) 承担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九) 承担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举办单位为盘锦市水利局。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相当于正科级),分别是:
1、 办公室。
2、 河(湖)长制和水土保持服务科。
3、 水资源服务科
4、 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科
5、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科
6、 水利工程移民服务科
三、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单户表。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2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2表:2022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2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公开04表: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5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6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公开07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公开08表: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9表:2022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盘锦市水利服务中心
2022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1.收入预算总计915.2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15.27万元。
2.支出预算915.2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3.45万元,农林水支出751.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2.39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13.5万元。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
四、(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1.房屋情况:部门房屋面积485平方米,价值23.01万元。其中:办公用房面积485平方米,价值23.01万元。
2.车辆情况:共有车辆5辆,价值0万元。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5辆。
五、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反映用于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16.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工程建设(项):反映水利系统用于江、河、湖、滩等水利工程建设支出。
17.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事业单位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22.农林水支出(类)农林(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7.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用于江、河、湖、滩等治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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