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
- 发布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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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在全市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推进会议上获悉,全力推进我市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着力推进我市幸福河湖建设。
此次攻坚行动是贯彻落实《辽宁省总河长令》(第3号)《盘锦市总河长令》(第4号)的有力举措,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硬骨头”“大块头”以及河湖垃圾“前治后乱”等突出问题,要求在2022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摸清“四乱”问题底数是开展清理整治的前提和基础。年初以来,我市已经做了很多前期工作,完成了河道内设施农业和水产养殖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排查和河道内农业大棚专项清查,协调辽河油田对涉河、临堤、穿堤、爬堤管道、电缆、通信等生产设施进行了排查,分别建立了排查台账。同时对确定为“四乱”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纳入台账,报送各县区河长办,并通过水利部“河湖管理督查”APP实施信息化管理。
在时限要求上,2021年11月20日前,一般问题要全部完成清理整治,较严重问题清理整治要完成60%以上,重大问题清理整治要完成30%以上。2022年5月31日前,较严重问题要全部完成清理整治,重大问题清理整治要完成70%以上。2022年11月20日前,重大问题要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在整治标准上,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特别是对清理整治后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等一定要清理干净,避免被认定为整改不彻底。
在销号制度上,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河湖长是第一责任人,河长制办公室、河道检察长制办公室、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有指导、监督、保障责任。在整治过程中,各乡镇要做好一手材料的收集和及时报送,河长办建立整改档案,做到一事一档,并与问题台账相对应,应包括整改时间,实施整改单位,主要工程量,问题点位整改前、整改过程和整改后的图片,整改结果复核情况。
同时,强化督导和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问责问效,市县河长办要定期向市县总河长通报“四乱”整治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组织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对进度严重滞后的进行驻点督办,对虚假整改情况实行挂牌督办。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文字)
盘锦市河长制办公室(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