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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1715

辽宁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实施方案

辽河是辽宁人民的母亲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是流入渤海的主要河流,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难得的机遇。为维护辽河在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战略地位,积极稳妥推进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行动。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被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作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总部署,要求“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辽河创建国家公园,把辽宁境内辽河流域主要源头、干流和河口区保护起来,突出完整性和原真性,坚持世代传承,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自然遗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论的重大实践,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维护辽东湾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辽河是流入渤海的四大河流之一,辽河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50亿立方米,辽河干流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8.26亿立方米。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而渤海又是我国沿海诸多海域中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海域。作为渤海的三大海湾之一,辽东湾的生态平衡关乎渤海的生态安全。一方面,受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需求影响,流入渤海的淡水逐年减少,导致渤海盐度上升,河口环境改变,部分水生生物产卵场退化和消失,海水入侵面积扩大,淡水咸化。另一方面,陆域入海污染物导致区域海洋功能受损,2020年辽河流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磷,其中辽河水系21个国考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6个,无劣Ⅴ类水质断面。通过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实现重要江河全流域保护,构建陆海统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体系,减轻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让大自然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命健康,对筑牢辽东湾生态安全屏障,保障渤海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动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辽河是中国七大江河之一,是辽宁的母亲河,为1550万人民饮用、258万公顷耕地灌溉提供重要水源。辽河流域辽宁段,人口占辽宁的62%,土地面积占46.6%,工业增加值占72.2%,既是东北生态的重要保护带,也是东北振兴的重要经济带。在辽河流域设立国家公园,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具体举措。通过创建辽河国家公园,转变思想观念,统筹保护和发展,以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为突破点,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切入点,运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自然生态环境单元与人类社会管理方式相适应、自然生态环境承载力与社会发展生产力相协调,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做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辽河国家公园建成后,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将在辽河国家公园沿线大力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大力推进生态经济发展,通过整体谋篇布局,把自然财富、生态财富、社会财富、经济财富统一起来,把百姓富、生态美统一起来,为辽宁走转型发展之路另辟蹊径。

(四)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创举。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我省通过辽河干流防洪提升、退耕(林)还河生态补偿、水污染综合治理等多措并举,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辽河水系生态状况持续向好。辽河国家公园的创建,将进一步巩固辽河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成效,充分发挥生态系统保护服务功能,确保重要堤防、水库、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筑牢辽河流域安全屏障,保障东北重要水系流域安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路径选择,也是实现辽河水清岸绿、稻香苇茂、鱼游鸟鸣、人水和谐的重大举措。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设立辽河国家公园的前期工作,主要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基本组建统一规范管理机构。

——制定《辽河国家公园条例》等法规,完成“一园一法”基本要求。

——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明确管控分区、建设布局、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综合监测、自然教育和社区和谐发展战略。

——基本建立权属明确、监管有效的资源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直接行使所有权。

——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前期基础研究。

1.完成自然与社会本底调查。对辽河国家公园评估区开展自然条件、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系统、地质遗迹、自然景观、社会经济、自然保护地等本底调查,对照《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开展社会影响调查和符合性认定评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沈阳、鞍山、锦州、营口、铁岭、盘锦市政府(以下简称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科学划定辽河国家公园边界范围。根据自然与社会本底调查结果,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提出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和管控分区方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3.编制总体规划等技术报告。根据科学考察和评估结果,衔接候选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辽河国家公园候选区科学考察及国家公园符合性认定报告》《辽河国家公园设立方案》《设立辽河国家公园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辽河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等4项技术报告。《辽河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要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充分衔接,互为支撑,有效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省民族和宗教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二)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

4.制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公园机构设置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局—管理分局—管理站”三级垂直管理要求,制定辽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整合园区内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研究筹建辽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由辽河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园区内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管理。对于重点区域的集体土地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基础上,优先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由辽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可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建立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辽河国家公园的法规制度体系,研究起草《辽河国家公园条例(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确保辽河国家公园的运行管理有法可依。适时制定辽河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生态环境管控、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保护补偿、访客管理和社会参与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林草局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推动形成陆海统筹保护新格局。

7.建立管护责任制。落实河(林)长制要求。按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湿地、海洋等主管部门职责,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分解山水林田湖草海系统管护指标,强化管护责任,完善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8.持续加大生态封育。巩固辽河退耕(林)还河自然封育成果,继续实施辽河干及支流112.86万亩耕(林)地的自然封育,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多方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将自然封育区纳入国家生态退耕补偿范围,对实施自然封育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结合生态退耕逐步有序退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我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开展辽河主干流生态流量评估。开展辽河国家公园生态用水来源及调配方式、跨域调水的可行性等研究,制定生态用水分配与调度方案。(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0.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加强辽河干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全面提升辽河干流河流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相结合,对重点区域、河口及河岸带进行自然修复、封育等,控制和减少干扰,必要时辅助人工措施,促进恢复辽河干流河流生态系统的群落结构和空间结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辽河国家公园内河口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内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围绕辽河国家公园内珍禽及濒危物种重点分布区,建设供野生动物穿越公路、水系等障碍带状生态廊道,打通野生动物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构建辽河干流全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提升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能力。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内重要饮用水源地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辽河水质安全。因地制宜,加强水源涵养区植树种草,合理调控流域水文生态过程,增强水源涵养和地表蓄水能力。建立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水质监控全覆盖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加强文化遗产及民族文化保护。保留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满族、朝鲜族、蒙古族、锡伯族等村屯,作为区域传统民族文化的展示地。将村屯周边因传统文化而加以保护的特殊河段区域,作为民族文化融合的特殊生态系统,设立重点标识加以保护。挖掘辽河干流流域区域民族特色文化,推动建立辽河博物馆,彰显辽河国家公园文化价值。(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民族和宗教委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构建“天地空一体化”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建以遥感监测为主,地面监测为辅的辽河国家公园“天空地一体化”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遥感的作用,对辽河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重要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环境质量、火情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测监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相关部门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探索绿色发展新模式。

15.加强社区共建共管。打造周边居民发展和国家公园建设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新局面。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共管机制。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辽河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引导当地政府在辽河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社区和特色小镇。聘请社区居民为生态保护修复、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等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劳务服务。加强辽河国家公园内散葬坟墓管理,杜绝新增乱埋乱葬现象,加强广泛宣传引导,推进散葬坟墓迁移,减少对辽河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影响。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当地社区居民绿色低碳生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设置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辽河国家公园设立后,参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管护员管理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公益管护岗位。优先安排居民特别是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担任生态公益管护员,对辽河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截至辽河国家公园设立)

17.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挖掘生态资源的经济潜力,推动地方政府摒弃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传统产业模式,倒逼企业逐步转向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带动社区居民从事生态产业,持续释放生态红利惠及群众。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重点打造生态旅游业,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优质生态农林产品试点项目。(责任单位:6市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完善科研考核监督体系。

18.建设国家公园感知系统。依托辽河国家公园综合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数据、管理数据智慧应用,建设国家公园感知系统,积极对接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国家级感知平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实行科学研究揭榜挂帅。聚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储能力、生态功能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特许经营机制等急需的基础性研究,集中揭榜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及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水生态、生态工程成效、生态制度执行、社区综合发展、科研教育、社会参与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考核体系,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强化辽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相应责任。严格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将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省管领导班子和省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国家公园创建和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强化利用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制定辽河国家公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搬离不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深入推进“绿盾”专项行动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候选区内现有探矿、采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已存在问题进行再梳理,对涉及新增问题进行再排查,严密防范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杜绝已整改问题再反弹,对违法违规项目坚决予以清理整治。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内严禁新批新建矿产资源、确权用海等开发项目。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妨害公务、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有效打击。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落实监督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等制度,搭建公众参与平台,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不断提升辽河国家公园的社会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

23.制作宣传片、宣传画册、形象标识。制作辽河国家公园宣传片,借助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拓宽科普宣传推广渠道,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引导社会舆论正确方向,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积极投入创建国家公园的良好氛围。开展辽河国家公园的形象标识设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6市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研究审议总体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成立创建国家公园工作专班,专班采取双负责制,班长分别由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及时沟通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成立创建辽河国家公园筹备组,负责推动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以沈阳农业大学为基础,联合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民族大学、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和辽宁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建设辽河国家公园研究平台—辽河国家公园研究院,成立辽河国家公园专家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指导。围绕辽河国家公园建设开展系统研究和技术攻关,搭建面向全球的学术交流平台和合作发展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辽河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生态资产核算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支持转化国内外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参与辽河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立足国家公园公益属性,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保障国家公园的保护、运行和管理。省级财政设立辽河国家公园创建与发展保护专项资金,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辽河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在确保辽河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等多元化投融资方式,积极参与辽河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完善制度,用好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公益捐赠资金,共建共享生态保护成果。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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