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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64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省委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大会和刚刚闭幕的省委全会上,求发书记和刘宁省长分别对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即再取消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50%。

  工作中,省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按照目标导向原则,逐事项、逐法条进行研究论证,尊重行业系统管理规律,坚持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大力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坚持“放权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既防止“不负责任放权”,也防止“为放权而放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对拟下放职权事项责成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必要监管措施,防止出现“一放了之”的现象。

  二、主要考虑和基本框架

  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干扰,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最大限度赋予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经营管理权,我们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确定了“法”“理”兼顾、实事求是、逐项论证、稳慎推进的改革原则,并按照“九个一律”标准组织实施,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控制风险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原则上对应取消或暂停实施相关行政审批职权;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交由市场,政府不再进行行政干预,原则上对应取消或暂停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凡是按照进“四扇门”分类改革要求已改为备案管理的,一律不得变相审批;凡是先进省份已取消的管理类行政职权,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我省一律取消或暂停实施;凡是虽有合法设定依据但不符合我省实际且长期不发生业务的职权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实施,实际在省直部门管理的,原则上一律下放至市县政府部门实施;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且具备承接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凡是面对现在体制内部对象、以政府内部管理协调为主的事项,原则上一律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

  三、重点内容及特点

  此次放权,坚持“放”“控”“管”三管齐下,依法放权、科学放权、精准放权。

  坚持“放”字当头,大力减权放权。一是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应放尽放”和“外省放我省也应放”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投资审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教育医疗等领域加大放权力度,提高放权含金量。二是不仅下放行政审批权,同时也下放行政执法权,实现了审批权与监管权同步下放,解决了我省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匹配的问题。三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减少省级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为重点,将一些更适合基层实施的行政检查权、处罚权最大限度下放,解决多层次重复执法问题。

  坚持“控”字跟上,审慎有序放权。坚持“放权数量与质量并重”,在省直部门放权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沟通、协调论证,查阅法律法规530多部、法律条款13000余条,采取“过筛子”的方式逐个单位、逐个事项“保安全”,确保放权依法依规、科学准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杜绝为放而放、追求数量的做法,对国家下放事项、基层无力承接及涉及到意识形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敏感事项,经审慎研究后,提出了不予下放或暂缓下放的意见。

  坚持“管”字同步,加强后续监管。为了保证权力事项“放得下”和基层“接得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协调省直部门制定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到“三个同步”,即同步在本系统内征求下级承接意见,确保“接得住”;同步明确省、市、县各级的监管责任和培训指导任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能用好;同步研究审批流程优化,全链条调整线上线下运行机制,确保下放后本系统及跨部门业务衔接顺畅,提高审批效率。

  此次放权有三大特点:一是含金量较高。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教育医疗等领域,如省发改委下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省生态环境厅下放的“排污许可”等,将为企业在建筑工程申请、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等带来便利。取消109项,也是我省近年来放权数量最多的一次。二是下放种类较全。首次下放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破解了近年来我省只下放审批权不下放监管权的弊端,实现了放权同步协调和配套。三是监管措施较完善。为了保证“放得下去”和基层“接得住”,省直部门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时,增加完善了相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省直部门的监管责任,共有1005项,涉及33个部门。同时,要求以省直相关部门为主导,对依申请的事项纳入省一体化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行政执法类事项,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发生“乱罚款、乱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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