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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疫苗迟种补种技术方案发布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我市部分接种单位暂停了除卡介苗、首剂乙肝疫苗、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服务。随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向好,我市已逐步恢复常规预防接种工作,对推迟接种者实施补种。为确保补种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疫苗迟种补种技术方案》要求,我市各接种门诊迅速开展了补种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补种对象

  

  (一)因新冠疫情而推迟接种的受种者;

  

  (二)因其他原因未按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全程接种的漏种者;

  

  (三)若补种对象有以下情形,应暂缓为其预约和补种: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院后医学观察未满 14天者,或近 14 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者,或近 14 天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受种者家庭成员 14 天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者。

  

  二、补种原则

  

  (一)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需要优先补种,推迟接种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也建议及时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者,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未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者,应根据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该种疫苗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四.优先保证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

  

  (一) 乙肝疫苗补种。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优先安排第 1 剂次接种。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儿童,亦需及时接种第 2 剂次、第 3 剂次乙肝疫苗;补种时第 1 剂与第 2 剂接种间隔应≥28 天,第 2 剂与第 3 剂间隔应≥60 天。

  

  (二) 卡介苗补种。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优先安排接种。未接种卡介苗的<3 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 月龄~3 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4 岁儿童不予补种。

  

  (三) 脊灰疫苗补种。<4 岁儿童未达到 3 剂应补种完成 3 剂,≥4 岁儿童未达到 4 剂应补种完成 4 剂。补种时遵循先接种脊灰灭活疫苗,再接种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前三剂的剂次间隔≥28 天。201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出生儿童,按照前两剂接种脊灰灭活疫苗、后两剂接种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四) 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补种。3 月龄~5 岁未完成百白破疫苗接种的儿童,需使用百白破疫苗补齐 4 剂次,前 3 剂每剂接种间隔≥28 天,第 4 剂与第 3 剂接种间隔≥6 个月。≥6 岁接种百白破和白破疫苗累计<3 剂的儿童,6~11 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儿童用)补齐 3 剂,≥12 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补齐 3 剂,第 2 剂与第 1 剂接种间隔1~2 个月,第 3 剂与第 2 剂接种间隔 6~12 个月。

  

  (五) 麻腮风疫苗补种。对已满 8 月龄和18 月龄儿童,优先安排麻腮风疫苗接种;未完成 2 剂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的>24 月龄儿童,使用麻腮风疫苗补齐;两剂次接种间隔≥28 天。

  

  (六) 乙脑疫苗补种。未完成乙脑疫苗接种,如果使用乙脑减毒活疫苗进行补种,应补齐 2 剂,两剂接种间隔≥12 个月;如果使用乙脑灭活疫苗进行补种,应补齐 4 剂,第 1 剂与第 2 剂接种间隔为 7~10 天,第 2 剂与第 3 剂接种间隔为 1~12 个月,第 3 剂与第 4 剂接种间隔≥3 年。

  

  (七) A 群流脑多糖疫苗和 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补种。未完成A 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24 月龄儿童使用 A 群流脑多糖疫苗补齐 2 剂,两剂接种间隔≥3 个月;≥24 月龄儿童使用 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补齐 2 剂,两剂接种间隔≥3 年,不再补种 A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1 剂 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与第 2 剂 A 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间隔≥12 个月。

  

  (八) 甲肝疫苗补种。未接种过甲肝疫苗的>24 月龄儿童,应使用补种 1 剂甲肝减毒活疫苗。如使用甲肝灭活疫苗进行补种,应补齐 2 剂,接种间隔≥6 个月。如已接种过 1 剂甲肝灭活疫苗,但无条件接种第 2 剂甲肝灭活疫苗时,可使用 1 剂甲肝减毒活疫苗完成补种,接种间隔≥6 个月。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补种

  

  (一)在优先安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基础上,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推迟接种者,建议继续使用同种类非免疫规划疫苗完成后续剂次的接种。

  

  (二)因疫情导致接种推迟,如受种者接种年龄已超出疫苗使用说明书,除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外,其他疫苗可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继续完成剩余剂次接种;如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同意,则取消后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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