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13日,水利部、环保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总结交流浙江、北京等省市成功经验,动员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2017年2月28日,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对各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我市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制定《工作方案》。
二、编制过程
在《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学习总结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深入贯彻落实陈雷部长在全国河长制视频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省、市“十三五”规划、《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方案》、《盘锦市城市防洪规划》、《盘锦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盘锦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等,充分考虑我市“多条河流处于中下游段位,水质受来水影响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相关责任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几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工作方案》,全力做到科学、严谨、全面、深入、可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河长制是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分为两个阶段实施:一是搭建河长制工作平台,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多部门协同合作,范围覆盖全市所有河流、水库、灌渠的河流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落实管理保护责任,由各河长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多措并举,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环境。
(一)工作目标
1.推进目标。2017年年底前,通过落实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编制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配置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等工作,完成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2.实施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市城市防洪防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流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3.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拟定市级重点河流10条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辽河、大辽河、大凌河、绕阳河、螃蟹沟、清水河、一统河、鸭子河、小柳河、太平河。
(二)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1.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段、片区),设立河(段、片)长,由四套班子领导兼任,对河长制工作直接负责:市级重点河流设立市级河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河流所流经县、区(经济区)领导担任县级河段长。县级重点河流(中型水库)设立县级河长,由县级领导担任。其它河流所在镇(街)设立乡级河长,由乡级领导担任。沿河周边的村(居),所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现有管理体制(水管员、保洁员等)落实巡护管理职责。
2.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2名,由水利、环保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由相关责任单位选派1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3.河长会议制度。包括: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河长会议,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各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三)实施步骤
3月底前编制市级工作方案,4月底前编制县级工作方案,落实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5月底前组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6月底前组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各条河流的河(段)长,成立部门专管组织,完成各级工作方案审批;2017年11月底前建立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2017年年底前由市公布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完成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3月底前实施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完成各级一河一策;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成推进阶段工作的考核;2018年下半年开始,河长制进入实施阶段,组织开展河长制实施阶段工作考核。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形成保护管理合力。
2.保障资金落实。将河流管理保护所需资金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加大项目资金投入;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3.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问题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
4.强化考核问责。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5.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责任意识,营造普遍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