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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机关名称:盘锦市水利局
二、受委托组织名称:盘锦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第19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10条第1款; 
四、委托权限:负责市水利局权限范围内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汛抗旱、水库移民安置、辽凌河保护区综合执法,执行行政处罚、承办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措施。
五、委托事项:1、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重大水事违法行为;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内,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4、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察和辽凌河保护区环境监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协助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和水利规费征收监督、稽查;
6、负责市水利局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开展辽凌河保护区综合执法工作;
7、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全市水利和辽凌河保护区内治安和刑事案件;
8、负责协调跨区县水利和辽凌河保护区内水事、水土保持和环境纠纷。
六、法律责任: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组织须依法责令纠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受委托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委托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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