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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5月3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印发执行。
  《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系、部门职责、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共7部分,根据《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重点河流、主要目标、部门职责等进行了细化。 
    方案确定实施目标为: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市城市防洪防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流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方案确定“十三五”期间,市级重点治理保护河流10条:辽河、大辽河、大凌河、绕阳河、螃蟹沟、一统河、鸭子河、清水河、小柳河、太平河。
    按照方案要求,我市2017年年底前,落实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编制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配置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等工作,完成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我市已经于4月底前落实市、县、乡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目前正研究组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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