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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查处工作中的职责,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三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关认定、处罚、信息报送和公示等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办法》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种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职责,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还明确了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三种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具体表现情形。认定为转包的九种情形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认定为违法分包的八种情形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的九种情形为: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罚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三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水利部将处罚记录计入单位或个人信信用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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