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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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凡属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均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
工作机构:盘锦市水利局法制与宣传科
地址:盘锦市市府大街26号
联系电话:0427—2834175
E—mail:wangdan00722@126.com
二、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公开行式、公开时限
1.机构职能机构职能职责、主要领导简介、科室设置及职责.网络、公开栏、咨询电话长期(法制与宣传科)。
2.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网络、公开栏、行政审批手册长期(法制与宣传科)。
3.行政许可取水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程序网络、公开栏、行政审批手册、行政窗口长期行政审批窗口附办事程序和流程图(法制与宣传科)。
4.其他行政行为网络、咨询电话长期水政股及其它相关职能科室按法定基本程序执行。
5.便民服务接受群众咨询、举报、投诉等事项网络、咨询电话及时更新(法制与宣传科)。
6.工作动态水利动态、防汛抗旱、水利建设网络、咨询电话及时更新(法制与宣传科)。
7.对内公开党群工作、监督机制网络、咨询电话及时更新(督查室、工会)。
8.其他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公布网络、电子公开屏、咨询电话及时更新(法制与宣传科)。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盘锦市水利局办公室
地址:市府大街2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1:00 – 5:30
联系电话:0427-2823992
传真:0427- 2823992
邮政编码:124000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局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申请的处理程序
(1)审查
①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位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申请的答复方式
本局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盘锦市水利局办公室申诉或投诉。监督电话:0427-2823992;办公地址:盘锦市市府大街26号;邮政编码:124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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