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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权限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其中,将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次下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权限,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此次调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权限,减少和下放微观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也是新形势下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责转变的又一举措。配合此次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权限调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好水土保持生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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