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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处理意见
     中介服务事项
      设置依据
承担机构名称
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的关系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办理
时限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保留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规、规章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螃蟹沟、吴家总干)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保留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保留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第三十四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施工监理。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规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市管河流、跨县区河流)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保留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
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第二款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的监测报告
保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在凌河保护区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论证报告
保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 第十三条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规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编办按照省水利厅空白,没有申请人自行编写
8
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保留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
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第二款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9
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保留
                          
1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用海项目所在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2、《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4号)第七条第一款 接受委托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编办按照省海洋厅空白,没有申请人自行编写  
10
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保留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第一款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凌河保护区)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凌河保护区)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凌河保护区)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
 取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2、《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国发 〔2015〕58号
14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凌河保护区)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
取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2、《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双方协商约定
符合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国发 〔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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