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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鼓励“不见面”医疗 慢性病患者开药量最长可达12周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慢性病患者医疗服务工作,8月3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对诊断明确且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

  《通知》明确,对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肾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等,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医疗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继续适当放宽门诊待遇限制,允许合并使用月(季)支付限额,对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高值药品、门诊特慢病、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的参保患者,符合上述开药量规定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电话随访、互联网诊疗等方式,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远程指导和复诊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药师配备,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以门诊为重点,鼓励提供“不见面”医疗及购药配送等服务。

  各医疗机构要细化本机构开具长期处方的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和培训,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考核,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期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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