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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水利局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172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4年部门支出预算表
三、2014年市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2014年市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资源监测,对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市辖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县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河流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五)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水利局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盘锦市水利局机关
2.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局
3.盘锦市河务管理处
4.盘锦市水政监察支队(盘锦市水土保持局)
5.盘锦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盘锦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后期工作办公室)
6. 盘锦市双兴水利管理处
7. 盘锦市谷家水利管理处
8. 盘锦市南水北调水利管理处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附表:
四、 2014年市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水利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总计9133.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81.05万元。
2.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3.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4. 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1281.0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52.05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429万元,主要包括工程运行维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汛抗旱等业务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4.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农业林业水利(项):反映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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