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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直各单位:
2012年3月22日是第二十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十五届“中国水周”,根据省水利厅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开展我市今年的宣传纪念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我市水利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水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建设滨海新盘锦”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主题
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与粮食安全”。我国纪念2012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活动安排
(一)市水利局具体活动安排
1、在《盘锦日报》发表王晓东局长署名文章。
2、市水资源管理处:对地下水用水户、地下水打井施工单位等进行相关水法规宣传;宣传省、市政府对地下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布《2012年盘锦市水资源公报》。
3、市河务管理处:结合汛前清障,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以及河道周边的企业(包括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管道安装等行业)开展《水法》、《防洪法》的宣传;在重要河流和重点河段设立、更新永久性宣传碑或宣传牌;凌河保护区管理局重点加强《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征地补偿政策的宣传。
4、市水政监察支队:利用市区户外广告屏、手机短信、出租车广告宣传媒介等开展综合宣传;出动宣传车进行水法规宣传;制作水周宣传纪念品;播放水法宣传系列电视片《人•水•法》(第五集),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县(区)水周宣传工作。
5、南塘站、谷家站、于岗子站、市河闸管理处:结合水工程保护,开展水工程安全巡查、向水工程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宣传《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规,宣传水工程保护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保障工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损毁水工程设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水土保持局:选择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对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宣传。
7、市移民办:对移民安置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国家对移民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关注、解决广大移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8、市水利普查办:宣传政府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高度重视、水利普查的主要成果、普查对象配合普查的义务和提供真实数据的重要性,推动水利普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各县(区)水利局围绕宣传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市局活动安排开展宣传纪念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和宣传力度,为宣传周营造声势,创造氛围。
(二)找准宣传工作着眼点,将宣传活动继续延伸到乡镇(村)、水库、灌区、基层水利站、堤防所;增强全社会防洪意识、水忧患意识,筑牢防洪抗旱减灾防线。
(三)张贴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画;悬挂宣传条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让宣传主题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四)各县(区)水利局要把宣传工作与查办水事违法案件有机结合,灵活运用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五)市水利局将成立检查组深入县(区)对各单位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单位将本次宣传纪念活动方案于3月22日前;工作总结和宣传活动影像资料于4月5日前上报市局水政科。

附件:201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201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
1.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2.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3.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大兴水利,广惠民生
5.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6.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
7.切实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8.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9.优化配置、厉行节约、有效保护
10.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1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12.合理开发利用,重在节约保护
13.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14.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湖健康
15.科学防御水旱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6.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17.坚持不懈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18.加强农村水利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9.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水
20.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l.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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